(2014)璧法民初字第04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璧山县金凤凰矸砖厂与李长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县金凤凰矸砖厂,李长寿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4250号原告璧山县金凤凰矸砖厂,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郭家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L0638438-6。法定代表人傅贤忠,厂长。被告李长寿,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9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璧山县金凤凰矸砖厂与被告李长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璧山县金凤凰矸砖厂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县金凤凰矸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璧山县金凤凰矸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