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发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春伟,王占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柴春伟。委托代理人郑素霞,女,汉族,1970年8月23日出生。系柴春伟之妻。被告王占峰,成年人。委托代理人于凤,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柴春伟诉被告王占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柴春伟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占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春伟撤回对被告王占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由原告柴春伟承担。审判长 苏 立 平审判员 段 文 宗陪审员 邸艳辉二0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