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吴永明与王忠敏、国营靖宇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明,王忠敏,国营靖宇林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吴永明,男,住所地靖宇县。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敏,男,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国营靖宇林场,所在地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明起诉被告王忠敏、被告国营靖宇林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以身体情况无法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诗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