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上海研庆电子有限公司与王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研庆电子有限公司,王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888号原告:上海研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庆,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娇,女,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研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研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上海研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 茁审 判 员 李长霞人民陪审员 刘战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