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赵某某,女,196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唐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9月3日生,住址唐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赵淑坤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翼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