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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798号原告赵某某,女,196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址唐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8年9月3日生,住址唐县。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赵淑坤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月来审判员  张文良审判员  史二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翼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