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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南法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惠玲与被执行人叶百花、张德胜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惠玲,叶百花,张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南法执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金惠玲,女,汉族。被执行人叶百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德胜,男。金惠玲与叶百花、张德胜其他民事纠纷执行一案,(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453214.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德胜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惠玲人民币10000元,对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至今未支付。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