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字第014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端木海角与顾小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小艳,端木海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终字第01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小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端木海角。委托代理人鲁浩,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小艳因与被上诉人端木海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上诉人顾小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于上诉人顾小艳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衡代理审判员 李 季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潘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