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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刑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郭从杰、吉粉玲、黄洛军与孙燕莹、黄新超、田保安、魏河强、杜星朝、陈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从杰,吉粉玲,黄洛军,孙燕莹,黄新超,田保安,魏河强,杜星朝,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刑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郭从杰,男。申请执行人:吉粉玲,女。申请执行人:黄洛军,男。被执行人:孙燕莹,女。被执行人:黄新超,男。被执行人:田保安,男。被执行人:魏河强,男。被执行人:杜星朝,男。被执行人:陈XX,男。郭从杰、吉粉玲、黄洛军诉孙燕莹、黄新超、田保安、魏河强、杜星朝、陈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已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主要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洛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张 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素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