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执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炳庆、乔敬敬与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庆,乔敬敬,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800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庆。申请执行人乔敬敬。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泽鹏,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爱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斌。申请执行人李炳庆、乔敬敬与被执行人邢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2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到车辆管理部门、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到青岛市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开户或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李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助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臧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