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与葛双兴、王俊花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葛双兴,王俊花,葛吉月,葛素春,郝继学,宁菲菲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葛双兴。被告王俊花。被告葛吉月。被告葛素春。被告郝继学。被告宁菲菲。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双兴、王俊花、葛吉月、葛素春、郝继学、宁菲菲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617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17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春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柴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