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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霍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锦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根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