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05号原告霍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霍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锦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根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