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民权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民权,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35号申请执行人:周民权。被执行人: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民权与被执行人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沧民终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保定意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涿州支行10×××65账户存款140075.44元至南皮县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保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