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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5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550号原告王某。被告田某。原告王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以被告病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 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