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涡行非审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振杰、史素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振杰,史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涡行非审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组织机构代码48594837-6。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路华,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人民政府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荆雷,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人民政府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许振杰,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小李行政村前许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421241978********。被执行人:史素侠,女,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许振杰之妻,身份证号3412231982********。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许振杰、史素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涡征决(2014)0801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涡征决(2014)0801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涡征决(2014)0801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蒿新云审 判 员  罗 梅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