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秀民一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程亚凡与邓修兰、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亚凡,邓修兰,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保字第00018号原告:程亚凡,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庆市。被告:邓修兰,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庆市。被告:陆军,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亚凡与被告邓修兰、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亚凡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邓修兰、陆军所有的2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亚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修兰、陆军所有的2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长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