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阳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泸州分行与明遥、于孝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明遥,于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阳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1号。负责人:宿秉文,行长。被执行人明遥,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于孝群,女,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2012)泸海证中贷字第24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4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明遥、于孝群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93886元、未还手续费11266.32元、账户余额13683.4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73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遥、于孝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4110.72元及利息;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文正文)执行员 申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