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民一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郝建锋与被告王张玉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锋,张玉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338号原告:郝建锋,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张济杰,男,广宗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玉伟,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李振涛,男,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建锋与被告王张玉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郝建锋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以本案已调解解决,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建锋承担。审判员 贺永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