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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大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丽英与谭美珍、陈伟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法大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杨丽英,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4721。委托代理人陈子权。被告谭美珍,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4344。被告陈伟仲,男,汉族,住肇庆市大旺综合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3914。原告杨丽英诉谭美珍、陈伟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014年××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宋盛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月明、毛亚萍组成合议庭,于××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丽英的代理人陈子权、被告陈伟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美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0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书写借据,承诺8月18日前归还;××01××年4月1日,被告以经营资金不足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书写借条,承诺10月1日归还,上述借款是夫妻存在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故起诉如下: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16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10万元部分自××01××年8月18日起算,6万元部分自××01××年10月1日起算,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谭美珍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没有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陈伟仲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借条是我不知情的,谭美珍借款时,没有向我提及过,我也不认识原告杨丽英;我很早就知道谭美珍有赌博行为了,怕其在外面弄出什么事情要我承担,我才及时报警反映事实的。我没有用过谭美珍经营的洗衣店的钱,原告起诉认为需要我与被告谭美珍共同偿还欠款,我不同意,我认为不可能需要共同承担偿还的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借据和借条;4、户籍资料。被告谭美珍没有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陈伟仲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由异议,对其他证据则没有异议。被告陈伟仲在庭前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谭美珍发至陈伟仲的短信;××、报警回执;××、派出所证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报警回执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报警回执不能证明谭美珍去赌博,更不能证明借钱赌博的事实。派出所证明对象“梁美珍”,证明内容是被告陈伟仲到派出所陈述的情况而不是派出所查实的情况,所以该份证明只能证明陈伟仲到派出所陈述赌博一事实,不能证明派出所查明“梁美珍”赌博并离家出走的事实;对短信三性均不予认可,首先我们不能确认该电话号码所有人是谁以及真假,而三份证据均在借款发生后几个月才进行,被告有逃避债务嫌疑和可能性存在,请求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因与大王南村岗的梁英勇是好朋友,梁英勇母亲生日原告每年都过去祝寿,而谭美珍夫妻是梁英勇的至亲表亲关系,谭美珍过来梁英勇家祝寿过程中认识,并且认识已有10多年。原告家庭做饲料生意,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平时与谭美珍都有联系,也知道谭美珍是开洗衣店。××01××年1月18日,谭美珍以其丈夫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书写借据:“现向杨丽英人民币借款十万元整。借款,借款金额元人民币(小写100000元),定于××01××年8月18日前全部借款还清……”,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不还的违约责任。“100000”后一个零明显与前面的零小很多,且“现向杨丽英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不是写在横线处,且“杨丽英人民币十万元整”的文字书写不够连贯。原告解释“杨丽英人民币借款十万元整”均是谭美珍书写而不是原告书写的。××01××年4月1日,被告谭美珍以同样理由再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打印借条:“××01××年4月1号借杨丽英人民币六万元正(60000元),为期半年,到××01××年10月1日还请,…”。这次借条也没有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确认借条是被告谭美珍形成后交给原告的。被告谭美珍向原告借款,是原告开车把钱送到谭美珍洗衣店前,谭美珍到原告车上取钱并给欠条给原告的。原告未回答本院庭审期间询问原告借款给谭美珍时,是否知道谭美珍有赌博等不良情况的问题,但原告与被告陈伟仲在借款前后均相互不认识。前后两次借款的借据或者借条上,落款均有谭美珍的签名;被告陈伟仲提供了其妻子在相关部门办理证件时留下真实签名,用以提供法庭比对参考。另查明:被告陈伟仲认为是其妻子用159××××0654的电话号码于××01××年6月7日放送给他的短信,短信大致内容如下:“……我受不了这样的痛苦,之后我很想很想自己有点钱,可能你就不会这样对我,后来我跟大旺几个女人去大场赌钱,个个都输得很惨,只不过她们命好有老公帮还,就不用跑掉,……我们晚晚都赌得很晚,那里有时间,和心情同其他男人有路呢?你一直以来的怀疑都是多余的。……我没办法面对任何人,我没勇气面对你,你们以后不用再找我了,当你看完信息我已经离开,我已经一无所有了,求你们不要再来烦我,我要去一个又安静,又安全的地方,求你们彻底忘记我”。之后被告陈伟仲于××01××年6月1××日向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龙湖派出所报警;××014年5月××××日,该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陈伟仲在××01××年6月1××日到该所报案,陈述其妻子梁美珍因赌钱欠下赌债,于××01××年6月××日离家出走,此后一直下落不明的情况属实。因该证明“梁美珍”处笔误,当天重新出具了证明,就“梁美珍”修正为“谭美珍”。被告谭美珍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向原告返还过借款,××014年××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签名的借款借据,以及本院制作的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分析如下:(1)真实性。原告提供的××张借据或者借条,均有被告谭美珍的签名,被告谭美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也没有对借据的异议,如被告开庭并对借据或者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也需要通过签名的笔迹鉴定来确认借据的真实性,法院不能在借据或者借条具有完整内容、签名前提下,未经借款人异议并提出鉴定比对,就直接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从被告陈伟仲提供的其妻子在相关部门办理证件时留下真实签名与借条上的签名看,也没有笔迹上的明显不同;从原告陈述的事实看,原告因与大王南村岗的梁英勇是好朋友,梁英勇母亲生日原告每年都过去祝寿,而谭美珍夫妻是梁英勇的至亲表亲关系,谭美珍过来梁英勇家祝寿过程中认识,并且认识已有10多年,原告家庭做饲料生意,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平时与谭美珍都有联系,也知道谭美珍是开洗衣店,谭美珍以其丈夫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向其借款,其现金给款至谭美珍也合乎情理;××01××年1月18日写下的借据中,“现向杨丽英人民币借款十万元整。借款,借款金额元人民币(小写100000元),定于……”,“100000”后一个零明显与前面的零小很多,且“现向杨丽英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不是写在横线处,且“杨丽英人民币十万元整”的文字书写不够连贯,本院已注意到此问题并当庭要求原告作出解释,原告解释称可能是当时写10000元,后来数了一下,发现少了一个零,所以补回上去的,上面写明借款十万元,且原告解释“杨丽英人民币借款十万元整”均是谭美珍书写而不是原告书写的,此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结合××01××年4月1日的借据,“××01××年4月1号借杨丽英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为其半年,到××01××年10月1号还请(应为“清”,借据文字错误)”的表述与前一张借条“现向杨丽英人民币结论十万元整”的表述基本相同,且原告确认两张借据或者借条均是被告谭美珍书写或者形成后交给原告的,后一张借条在短短几行字均出现文字错误也间接说明借据或者借条书写人的文字功底不高,可以解释清楚××01××年1月18日借条文字书写不够连贯等问题。关键是被告谭美珍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没有提出借据是否修改过或者修改是经其同意,存在两种可能:①借条修改是原告自行添加,否认借条效力;②确认借条是被告添加修改,或者取得被告同意。在前一种情况下,如被告否认,则根据举证规则,需要被告谭美珍提供确凿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之内容,或者提出司法笔迹鉴定以核实借据真实性;本院对此已穷尽一切注意义务,且原告的讲法具有一定合理性,被告谭美珍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其放弃举证、辩论的权利,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据或者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谭美珍与原告认识多年,而被告以其丈夫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次借款,原告相信了被告谭美珍的借款理由并将款项交给谭美珍,其并不知道被告有否将借款交给陈伟仲还是谭美珍自己用于赌博等挥霍,故即使被告谭美珍将钱以代其老公资金周转之名借得,实际用于个人赌博等挥霍,也不能因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等非法用途而认定为违法债务,故本院确认原告借款给被告谭美珍的合法性。被告谭美珍以其丈夫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收取借款后,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现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除应当归还借款外,还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谭美珍偿还借款160000元及从借款期限到期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100000元部分,××01××年8月18日到期,自××01××年8月19日开始,以100000元为本金,人民银行一年短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10月1日,为79天,利息1××98.6××元,从××01××年10月××日开始,以1600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一年短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谭美珍所欠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分析如下:1、原告当时根据谭美珍陈述其老公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而两次向原告借款,虽然谭美珍说其老公开五金厂,但原告支付借款给谭美珍的时候在谭美珍经营的洗衣店前交付而不是在谭美珍老公陈伟仲五金店里支付,在两次付款前后,原告与陈伟仲均互不认识;××、原告与陈伟仲均确认借款前后洗衣店是谭美珍经营;而陈伟仲陈述没有与谭美珍共同经营洗衣店,其妻子谭美珍也没有向其提及过向谁借款及用途情况,且没有花过洗衣店的钱;从而得知谭美珍两次借款16万元不可能交付给其丈夫陈伟仲;××、从被告陈伟仲提供的其妻子××01××年6月7日发送的短信内容看,该段短信内容主要是基于陈伟仲怀疑其妻子可能与其他男人存在暧昧关系而作的解释,里面提到其为了想自己有点钱,后来跟大旺几个女人去大场赌钱,个个都输得很惨,其他女人有丈夫帮还款,而谭美珍则没有,故没有心情、没有时间与其他男人有暧昧关系,最后叫陈伟仲不用再找她,让陈伟仲彻底忘掉她。4、××01××年6月1××日,被告陈伟仲到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龙湖派出所报警称:其妻子谭美珍因赌博欠下赌债,于××01××年6月××日离家出走,此后一直下落不明。从上面1-4可知,原告借钱给谭美珍的时候,仅因其同意了被告谭美珍借款是帮其丈夫资金周转而借款给了谭美珍,过程中原告不认识陈伟仲;从谭美珍的短信内容以及陈伟仲之后到公安机关报警反映情况可知,被告谭美珍说都没有向其丈夫说过向谁借过款以及借款用途,更不可能将向原告××次借款的款项16万元交给其丈夫陈伟仲;其实质上是被告谭美珍借到款项后,用于赌博等个人挥霍的可能性较大;而被告陈伟仲提供的短信形成时间、报警时间是在借款的××01××年,离借款时间最近才××个月左右,被告陈伟仲收到其妻子的短信,就是因为借款后,被告谭美珍才有可能拿所得借款去赌博等个人挥霍,就是因其短信告知了陈伟仲借款去赌博挥霍输掉且要离开陈伟仲,陈伟仲才进而去报案,是顺理成章的;如果这些短信或者报警事实发生在借款之前,反而不具有合理性;原告提出本案诉讼的时间是××014年××月××6日,原告认为被告陈伟仲提供的短信及报警均发生在借款之后,被告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可能性,而否定短信及报警回执的真实性,因被告的上述短信及报警事实并不是发生在原告起诉之后,而是在差不多原告起诉的两年前,故原告的该说法并不能令人信服;通过以上分析,应当认定被告谭美珍向原告借到的款项是用于个人赌博等挥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4)项规定,该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而没有说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均由夫妻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肇中法××014第18号)等规定,都明确单列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为个人债务,即个人债务是应当由个人单独偿还的,否则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因被告谭美珍向原告所借的款项为夫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应由谭美珍独自向原告偿还,故原告主张被告陈伟仲与被告谭美珍一起共同向其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谭美珍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适用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美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丽英归还借款160000元及相应利息(第一笔借款截至××01××年10月1日的利息为1××98.6××元;从××01××年10月××日开始,以160000元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一年短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丽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谭美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盛才审判员  李月明审判员  毛亚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始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