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芗执行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倪汉青与许丽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汉青,许丽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倪汉青,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许丽茹,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倪汉青与许丽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不到被执行人许丽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陈学榕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