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倪汉青与许丽茹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汉青,许丽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609号申请执行人倪汉青,男,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许丽茹,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倪汉青与许丽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不到被执行人许丽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陈学榕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