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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梁志涛与张胜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梁志涛被执行申请人张胜亮申请执行人梁志涛与张胜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建交民初字第04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居无定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05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