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焮堞与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焮堞,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0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焮堞。委托代理人李福全,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艳。委托代理人吴琪。上诉人李焮堞为与被上诉人稳健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健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李焮堞提出上诉,请求:一、撤销(2014)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38号判决;二、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20日期间应付工资1746.8元;三、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律师费5000元;四、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稳健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工资。工资我方已支付了。二、关于律师费。两位员工是自离的,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员工没有提前30天提出辞职,应当向公司赔偿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所以工资肯定是不需要支付的,其要我方支付律师费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合情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稳健公司是否应支付李焮堞律师费。稳健公司拖欠李焮堞2013年10月1日至20日工资1746.8元属实,双方均没有争议。李焮堞为追索工资而支付的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稳健公司承担。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服务的收费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不宜过高。本案争议事项仅为拖欠的一个月工资,争议标的才1746.8元,而律师费却高达5000元,且稳健公司已于仲裁开庭前全额支付了工资,故原审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酌情判令稳健公司支付李焮堞律师费1500元并无明显不当,属于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本院予以确认。稳健公司已经支付李焮堞工资,故李焮堞再请求判令稳健公司支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焮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尹 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