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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港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阳光众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瑞港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阳光众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保字第67号申请人瑞安市瑞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应纪蕴,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阳光众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法定代表人于成伟,经理。申请人瑞安市瑞港机械有限公司系ZL201110448960.0“多功能砌块分离机”发明专利权利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山东阳光众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被控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瑞港机械有限公司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山东阳光众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控侵犯“多功能砌块分离机”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10448960.0)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瑞安市瑞港机械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绪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