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县民二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罗振友与抚顺县上马镇上马村小堡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振友,抚顺县上马镇上马乡上马村小堡村民小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抚县民二初字第00150号原告:罗振友,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抚顺县。被告:抚顺县上马镇上马乡上马村小堡村民小组,住所地抚顺县。代表人:王英海,系该组组长。原告罗振友与被告抚顺县上马镇上马村小堡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振友、被告抚顺县上马镇上马村小堡村民小组代表人王英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被告为该组清理河道租用我的钩机,约定每天1500元,共计46.5天,应付工时费69750元。工程完成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697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原告所述情况属实,村里已经挂账了,我组现在只同意先给付2万元,余款以后给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雇用原告钩机为其清理河道,约定被告每天原告给付1500元,原告使用钩机一共为其作业46.5天,被告应付原告6975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书证欠据一份、明细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原告报酬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抚顺县上马镇上马村小堡村民小组给付原告罗振友人民币69750元,于判决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艳人民陪审员 :李雪人民陪审员 :侯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