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海维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海维),刘凤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申字第0000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杨海维),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凤兰),女,1942年7月18日出生。原告刘凤兰与被告杨海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24日杨海维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海维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夫妇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被申请人借钱推销安利产品。2008年9月24日双方确认欠款358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女夏新利离婚后,个人向被申请人还款9800元,尚欠款26000元。申请人与夏新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计欠款35900元整,此债务应由双方共担。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还债,其女夏新利应同样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上述判决书中对欠款时间、申请人与夏新利结婚与离婚时间都有了认定,双方当事人也认可这些时间点。但是审理此案时却未注意到上述债务是在申请人与夏新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夏新利也应是债务人,也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是由申请人一人承担全部债务,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申请人于2012年5月底,因申请人被逼债务离家出走,直至2013年6月底才回到家中。这时判决已生效。申请人接到执行庭传唤才知道有此诉讼和判决。现将离家出走的报警信息作为证据说明未能应诉的原因。被申请人刘凤兰称:杨海维向我借款时不让我告诉我女儿,故我女儿开始不知道。后来过了一段时间我才告诉我女儿。杨海维借款用于购买安利的治疗仪器。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杨海维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再审与原审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海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翟丽萍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人民陪审员 郭春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尚 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