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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行诉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蔡桂英等诉如皋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桂英,吴静芳,顾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通中行诉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蔡桂英。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静芳。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顾卫东。上诉人蔡桂英、吴静芳、顾卫东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诉初字第0047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三上诉人对如皋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不落实相应政策的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诉讼,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因该行政不作为,导致三上诉人未能办理养老保险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三上诉人要求如皋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发放有养老保障的补助,或者恢复三上诉人参加养老保险等权利,该争议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杨新祥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钱 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