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执行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雪玉与陈翠英、陈维华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玉,陈翠英,陈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630号申请执行人陈雪玉,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翠英,女,194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维华,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关于陈雪玉与陈翠英、陈维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3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翠英、陈维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南平市中山路183号14幢103室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字第XX**)及项下土地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雪玉(身份证号码:35XXXXXX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敏华审判员 黄笑梅审判员 陈礼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晓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