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卜东建与蒋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临商初字第1011号原告卜东建。委托代理人蔡李朗。被告蒋志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卜东建诉被告蒋志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卜东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志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卜东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卜东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