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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执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史磊与高崇、付宝清、单敬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磊,高崇,付宝清,单敬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645号申请执行人:史磊,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高崇,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付宝清,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单敬侠,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高崇、付宝清、单敬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高崇、付宝清、单敬侠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秀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