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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广州厚德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厚德建材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341号原告:广州厚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成座。委托代理人:黄意文,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韩秋宏。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负责人:马荣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荣生,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广州厚德建材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2010年6月25日签订了一份《广州厚德建材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原告依约送货到被告工地。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仍欠原告货款446601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搪。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付清所欠货款446601元及滞纳金(按欠款金额从2011年10月21日起以日千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滞纳金暂计178863元)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欠原告广州厚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6600元。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须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货款316600元。二、若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广州厚德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余下所欠款项总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须向原告广州厚德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数额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的受理费5027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承担。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广州厚德建材有限公司。四、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廖雪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佳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