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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继跃与王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法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王继跃,男,汉族,1959年8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委托代理人詹庆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新,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原告王继跃与被告王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建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勇军、人民陪审员涂志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六楼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鄢敏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继跃及委托代理人詹庆丰、被告王跃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继跃与被告王跃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王继跃负担。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岳建清审 判 员  刘勇军人民陪审员  涂志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鄢 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