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小平诉双牌县民政局及第三人胡光芳民政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双牌县民政局,胡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双行初字第19号原告王小平,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荣克,湖南省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双牌县民政局,驻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173号。法定代表人龚文局长。第三人胡光芳,男,汉族,农民。原告王小平诉被告双牌县民政局及第三人胡光芳民政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平已本案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平已本案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平撤回诉被告双牌县民政局及第三人胡光芳民政行政登记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平负担。审 判 长 蒋三忠审 判 员 陈顺林人民陪审员 黄黎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仕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