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伍波勇、刘运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伍波勇,刘运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荷花居委会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霞,女,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伍波勇,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刘运秋,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伍波勇、刘运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伍波勇、刘运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伍波勇、刘运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恢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