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水威、全林坚与被执行人桂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威,全林坚,桂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周水威。申请执行人全林坚。被执行人桂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礼忠,该中心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水威、全林坚与被执行人桂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经按执行和解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217969.45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据以执行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4)贵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斯聪审判员 何春为审判员 陈静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