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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李巍与崔立彪、张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巍,崔立彪,张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李巍,男,1970年3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崔立彪,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队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张九坤,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队员,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4年8月25日,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崔立彪、张九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89518.50元(2011年7月27日至2013年12月11日止),诉讼费3877元,合计:213395.50元。同日,被执行人崔立彪承诺同意本院对其每月工资3460元进行冻结、扣划,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张九坤承诺同意本院对其每月工资2000元进行冻结、扣划,直至欠款全部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本院对上列被执行人工资能够查封冻结的情况下,同意上述还款计划。2014年9月10日,本院已分别对上列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上述还款协议履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王 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