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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79年3月7日,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兵房镇。被告张某乙,女,生于1979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向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