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张某甲,男,生于1979年3月7日,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兵房镇。被告张某乙,女,生于1979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向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