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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民二终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铁岭联合财险公司诉赵岩、王军、赵磊、朱晓东、中国人民财险交通事故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赵岩,王军,赵磊,朱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铁民二终字第00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旭东。委托代理人:李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岩。委托代理人:王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负责人:于云鹏。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简称: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军、赵岩、赵磊、朱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支公司(中财保清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国忠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李小莹、周新蕊参加评议,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敏,被上诉人赵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军、赵磊、朱晓东、中财保清河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16日19时30分许,赵磊驾驶黑BF4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0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郝官齐屯街内时驶入左侧,与孙宏哲驾驶的辽AZ4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施救王军驾驶的辽MC02**号重型普通货车相刮撞,造成王军受伤、三车损坏的后果。经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赵磊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军无责任。朱晓东系黑BF40**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赵磊是司机。赵岩系辽MC02**重型普通货车车主,王军系该车司机。黑BF4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财保清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经赵岩申请,原审法院技术处委托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评估结论:辽MC02**奥铃牌货车在2014年2月28日的价值为87000.00元(车辆修复损失72000.00元,停运损失15000.00元)。赵岩的合理损失为89000.00元,其中车辆修复损失72000.00元,停运损失15000.00元,鉴定费20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赵磊驾驶黑BF40**号重型自卸货车驶入左侧与与孙宏哲驾驶的辽AZ40**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施救王军驾驶的辽MC02**号重型普通货车相刮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岩所有的辽MC02**号车损坏的后果。现原告要求赵岩赔偿其经济损失合理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对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赵磊驾驶黑BF40**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财保清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3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赵岩合理损失89000.00元,应由中财保清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00元,由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87000.00元。关于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提出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无权对营运损失进行评估,及车辆损失评估价过高一节,因其异议书未加盖公章,无法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赵岩合理损失87000.00元。二、中财保清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赵岩合理损失2000.00元。三、赵磊、朱晓东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50元,由朱晓东负担。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上诉称:评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72000元估价过高,且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无权评估停运损失。请求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赵岩答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王军、赵磊、朱晓东、中财保清河支公司未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事故车辆在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30万元商业三者险,该车辆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予以理赔。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上诉提出的评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72000元估价过高,且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无权评估停运损失的上诉意见,经审查,铁岭中实资产评估事务所是原审法院依法委托的评估机构,该所及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且在评估过程中无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问题,其评估结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审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中华联铁岭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国忠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代理审判员  李小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