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裴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裴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消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