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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裴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726号原告:裴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消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