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佛山汇诚鸿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李水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汇诚鸿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李水樱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13号申请人佛山市汇诚鸿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世思。委托代理人宋山玲,女,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申请人李水樱,女,1988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志钊,系李水樱丈夫。申请人佛山市汇诚鸿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李水樱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4)123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由申请人佛山市汇诚鸿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李水樱指定的账户支付8000元(户名:李水樱;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桂东支行;账号:62×××12);二、被申请人李水樱收到申请人佛山市汇诚鸿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按照本调解书第一条给付的款项后,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已结清,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三、如申请人佛山市汇诚鸿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按照本调解书第一条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申请人李水樱有权按照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4)123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汇诚鸿图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 进代理审判员 霍 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郅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