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忠林、付贵峰、张发奇、张多伟与任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林,付贵峰,张发奇,张多伟,任建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陈忠林,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25日。原告付贵峰,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30日。原告张发奇,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8日。原告张多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2日。委托代理人徐增茜,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刚,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林、付贵峰、张发奇、张多伟与被告任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以被告已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林、付贵峰、张发奇、张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 瑜审判员 郭建林审判员 杨晓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