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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73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732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女,汉族,1998年2月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史某乙,女,汉族,1975年9月24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4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乙银行存款6716.27元,上述执行到位案款,本院依法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6666.27元可划付申请执行人。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卫   良执行员 计晴执行员黄月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嘉   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