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盘锦合成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合成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盘锦中兴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盘锦科罗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商初字第172号原告: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献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振伟,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舵,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合成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家旭,经理。被告:盘锦中兴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景洲,经理。被告:盘锦科罗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盘锦合成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盘锦中兴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盘锦科罗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说明一份,说明不再交纳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康树梅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人民陪审员 张钊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