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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陆市顺发琉璃瓦有限公司、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严资刚、邹腊梅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安陆市顺发琉璃瓦有限公司,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严资刚,邹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立保字第00103号申请人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卿,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安陆市顺发琉璃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腊梅。被申请人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资刚。被申请人严资刚,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邹腊梅,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汉市裕发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陆市顺发琉璃瓦有限公司、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严资刚、邹腊梅发生借款纠纷,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陆市顺发琉璃瓦有限公司、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严资刚、邹腊梅价值人民币26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为此,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安陆市顺发琉璃瓦有限公司、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严资刚、邹腊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陆市顺发琉璃瓦有限公司、湖北久顺畜禽实业有限公司、严资刚、邹腊梅名下价值人民币26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武汉长江经济联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径口大队28号金银湖高尔夫会员别墅西苑二期LT-7栋1-3层D室的房屋,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权利变更及转移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