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民初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孙小瑞诉被告同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瑞,同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0647号原告孙小瑞(孙晓瑞),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户。被告同选,男,汉族,50岁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瑞诉被告同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瑞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孙小瑞负担。审 判 长 姚小林代理审判员 曹林富代理审判员 柴 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