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韦有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有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140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有某(自报名),男,1971年7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浦北县乐民镇乐民村委会邦坎村二队19号,2014年2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有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月26日,本院依法中止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被监视居住,后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间欢审 判 员 罗 佳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