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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0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郑江明与无锡嘉瑞晟业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江明,无锡嘉瑞晟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民初字第0744号原告郑江明。被告无锡嘉瑞晟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正明村正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丁春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郑江明与被告无锡嘉瑞晟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嘉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江明诉称,其系嘉瑞公司员工,至2014年3月4日嘉瑞公司拖欠其工资65750元,嘉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春明出具欠条予以确认。郑江明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嘉瑞公司支付劳动报酬657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嘉瑞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郑江明系嘉瑞公司员工,2014年1月25日嘉瑞公司出具工资清单确认结欠郑江明劳动报酬61550元,同年1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丁春明出具欠条予以确认,2014年3月4日丁春明又出具欠条结欠郑江明2014年1月至2月工资4200元,合计65750元。不久嘉瑞公司停产,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对所欠员工工资分文未付。郑江明遂诉至本院,要求嘉瑞公司立即支付工资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由工资清单、欠条、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郑江明为嘉瑞公司提供劳动,嘉瑞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郑江明以嘉瑞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春明出具的工资欠条为凭要求嘉瑞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65750元,嘉瑞公司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和所欠工资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嘉瑞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支付郑江明劳动报酬65750元。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4元,公告费560元,由嘉瑞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郑江明预交,嘉瑞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郑江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崔 健代理审判员 张 玮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陈祎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