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民知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丽人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川丽人妇产医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银民知初字第51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号。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主管,住内蒙古包头市。被告银川丽人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307号。法定代表人卓建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丽人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慧琴审 判 员 牟 锦代理审判员 徐玉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霞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