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贵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贵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615号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邱贵霞,女。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贵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 判 员 李 靖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