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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嘉善华生化工涂料厂与上海迎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华生化工涂料厂,上海迎尊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331号原告嘉善华生化工涂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投资人丁见云。委托代理人张喜文,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迎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华生化工涂料厂诉被告上海迎尊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华生化工涂料厂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华生化工涂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23元,减半收取,计2,96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