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郑民二终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靳晓云与被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晓云,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二终字第1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晓云,女,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英豪、郭爱国,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文涛,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晋泽,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靳晓云与被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靳晓云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晓云的委托代理人孙英豪,被上诉人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亚娟、晋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靳晓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