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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3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闫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314-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汉族,1930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关于曹某某申请执行闫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被告闫某某每月支付原告曹某某赡养费500元;支付曹某某医疗费7986.18元。但被告人至今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景伦 微信公众号“”